“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就是讲法的同时,也会考虑人情因素的影响,对判决会有一定程度影响。法律不是握有生杀大权的怪兽,而是多数人的人情,西方有“陪审团”的制度,其实就是在实践“不外乎人情”的理念,而我们即便是有了形式上的制度来约束,但也不能完全抛开人情,一旦抛开了人情,法律就有它的不合理性,毕竟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
“情”与“法”是相互统一的,情必是“合法的情”,法应为“合情的法”。按理说,法不容情,法律是不可以有人情左右,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应受外来任何影响。无情只是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原则,有情则以合法为前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既然行政执法人员和人民法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和审判职权,就应当全心全意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尽职。人民和执法者,司法者乃至整个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明白了这个道理,难道还不知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和情为谁所系吗?诚如是,法律的“无情”与“有情”,也就不再对立,彰显出法律的人性化一面,合情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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